解析:
当借款人无法如期归还贷款资金时,作为担保人通常需无条件地履行代为偿还的法律责任,即所谓的“连带责任”。换句当借款人信誉出现问题,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径直请求担保人为其清偿欠款。
然而,当担保人完成代偿之后,他有权向借款人提出追索权。但是,若在担保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仅在借款人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其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满足债务需求的情况下,担保人才会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