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在教育机构内,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遭遇人身伤害,则推定该教育机构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医疗机构若违反诊疗规范,故意隐藏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等重要信息,则可被视为存在过错。
3.当动物园的动物对游客造成伤害时,推定动物园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当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物品如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导致他人受伤时,推定所有人、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
5.当堆放物因倒塌、滚动或滑动而对他人造成伤害时,推定堆放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6.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阻碍交通的物品,导致他人受伤时,推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7.当树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情况导致他人受伤时,推定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8.当窨井等地下设施对他人造成伤害,且管理者无法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时,推定管理者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