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
在法律实践中,以下八种情况被认为是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畴:
首先,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他们的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无过错责任;
其次,在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当中,因为其工作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第三,在提供个人劳务或服务的时候,如果(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所提供的劳务或服务导致了另外一方受到损害,那么前者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接着,如果商品本身存在缺陷并因此引发他人受害,生产商和销售商就承担这一连带责任,但这种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销售商有过错时,应承担最终责任;
若销售商没有过错,则由生产商负责最终责任;
然后,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场合下,持有机动车的一方通常是要负有无过错责任的;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他人身体损伤,污染者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最后,在诸如高空危险作业等涉及高度危险性的领域,其经营者以及实际控制者都将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相关的侵权责任;
最后,从一般消费者角度来看,归责于所有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员的无过错责任(当动物致人损害时)也是十分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过错推定的情形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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