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情况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租赁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以至于对承租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实质性的困扰,例如可能会威胁到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其次,出租方未能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条款履行其应尽的维修责任与义务;
再者,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人为或非人为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租赁协议所设定的主要目的无法得以实现。通常来说,只要双方在租赁协议上严格规定了解除条款且该条款已被触发,那么承租人就有权利提前终止租赁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