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各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所允许的有效时间范围内收集和准备各项证据材料。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有义务在法院所设定的举证期限之内完成证据的提交工作。举证期限既可由法院直接指定,亦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商并获得法院的批准后自行确定。以下是两种逾期提交证据的具体情况分析:若由于不可预知或不可避免之客观情况而导致证据逾期交付的,且在此期间,对方当事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那么该逾期证据仍然有可能得到法庭的认可采纳;反之,如果当事人出于故意或重大疏忽而未能按时提交证据的,法院将依据具体案情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训示以及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