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事主体发起诉讼程序之后,经过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有资格在开庭审判开始之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人民法院会主动组织当事人之间进行证据交换,所以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日期那天便无法再继续提交证据材料至法院。
而证据交换的具体时间段,既可以通过各方当事人之间互相协商达成共识,并且事先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许可;
同时,人民法院也具有直接指定证据交换时间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对于原告及被告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持有独立请求权的观点,或者其可能因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在法律层面遭受利害关系。
2.须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且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加入到诉讼中来。
3.第三方人士应为案件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当民事主体发起诉讼程序之后,经过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有资格在开庭审判开始之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人民法院会主动组织当事人之间进行证据交换,所以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日期那天便无法再继续提交证据材料至法院。
而证据交换的具体时间段,既可以通过各方当事人之间互相协商达成共识,并且事先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许可;
同时,人民法院也具有直接指定证据交换时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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