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意义上,单位本身并无法成为贪污犯罪的行为实施者或责任承担者。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贪污罪的实施主体必须具备特定身份条件,即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抑或是受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职员。就贪污罪而言,其所针对的往往并非是单位实体本身,而更多地聚焦于单位内部的个别成员或个体行为。相比之下,若某一单位出现违法、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则有可能被指控涉嫌触犯单位受贿罪等相关刑事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