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符合以下几个情形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那么,犯罪嫌疑人均可获得适当程度的轻判:首先,犯罪嫌疑人如有诚实向相关司法单位投案自首的良好行为;其次,若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并公之于众之前便主动设法偿还被非法挪用的资金,这也能成为从轻判决的有力砝码;另外,倘若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立下功劳的表现,这同样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重要依据;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触犯法律,且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也较小,那么,根据实际情况,法官也可能会给予其适当的轻判。然而,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全面权衡各种因素,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以及从轻的幅度究竟应该如何把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