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司法程序,并不需要向当事人所在的学校发出通知,除非该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涉及到学校的管理事宜。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手段,旨在确保诉讼进程顺畅推进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降低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人身限制。然而,若被取保候审者属于在校学生,并且进一步考虑到他们的在校行为表现、学业成就等等因素可能会对案件审理过程产生影响,乃至对被取保候审本人的监管情况构成潜在风险的话,那么就有必要将相关情况通知到其就读的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