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涉嫌犯下贩卖毒品罪的人士而言,若想设法减轻其罪责,通常可采取以下几种常用策略:首先要切实如实地承认与供述自身所涉罪行,其中涵盖了实施犯罪的动因、具体手法以及所涉及的程度等关键信息,这将构成坦白或自首的法定情节;其次,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再者,倘若能展现出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为警方提供具有重大价值的线索,进而协助他们成功侦破其他案件等;最后,还可以选择主动认罪认罚,以期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