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下,通常并不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这是由于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范畴,即当实施了特定的、受到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例如醉酒驾驶或者进行追逐竞技行驶等行为时,便已构成犯罪既遂状态。然而理论层面审视,假如行为人在执行危险驾驶行为期间,自愿停止并阻止了进一步的行为实施,同时确实有效地预防了潜在风险后果的发生,那么在学术领域的讨论和探究中,的确有可能将其视为犯罪中止的例子,然而在司法实务操作中,这种现象几乎没有出现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