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有必要对一方所负债务进行明确的定性分类和妥善的处理安排。关于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属于个人债务范畴内的欠款,应当由负债当事人自主承担所有还款责任;而针对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和家庭经济负担的全责性债务而言,按照法理规定将以通常做法由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共同偿还为基础原则,在此前提下,双方有权力通过有效平等的协商程序达成对债务分期摊还的合理方案。在确定债务性质这一关键步骤中,考虑的核心要素包括该笔债务在实际上是否用于维系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支持共同生产或经营行为或者体现出基于婚姻双方利益共享意愿的动机等多元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