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拐卖儿童罪的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立案标准普遍包括以下内容:以若无其事地从事非法买卖儿童活动为终极目的,连续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任何一个环节的行为的。换言之,在现行的法律体系里,无论使儿童脱离原生家庭,还是将他们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只要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都应被视为触犯刑法,并依法予以立案追诉。例如,行为人可能会采取欺骗性的手段诱骗儿童离开原生家庭,然后计划将他们出售;或者更直接地采用暴力手段绑架儿童,意图将他们贩卖出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