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能立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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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拐卖儿童罪能否立案关于拐骗儿童罪的立案标准之相关法律规定:此项罪行属于行为犯范畴,即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任何形式的拐骗儿童的行为,便在原则上构成了刑事犯罪,理应立案展开调查。拐骗儿童罪是指通过欺骗、引诱甚至是其他非法手段,使得不满十四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儿童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该犯罪的客体主要涉及到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而侵犯的对象则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
拐卖儿童罪能立案吗

一、拐卖儿童罪立案

拐卖儿童罪能否依法立案?

关于拐卖儿童罪立案标准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此种罪行属于行为犯范畴,换言之,只要行为人有实施拐卖儿童行为的事实发生,便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已经成立,并且应该立即展开调查工作,予以立案处理。拐卖儿童罪,特指通过欺骗、引诱或其他非法手段,使得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孩、女孩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为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其侵犯的对象则是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儿童能直接判死刑

若拐卖儿童之行为情节严重至极端,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可判处其死刑。

具体而言,拐卖儿童者,依照法律法规应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惩罚;

如存在组织儿童贩卖犯罪团伙之首或者将儿童外销至境外等恶劣情况,量刑将增加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至极端,则面临死刑的严厉裁决,同时符合条件者将被处以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儿童罪过程中怎么判

关于拐卖儿童罪的量刑,需依据实际案情而定。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下此罪者,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若情节恶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将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若情节极其严重,则可能被处以死刑,与此同时,其个人财产也将被依法没收。然而,影响量刑的因素繁多,如犯罪手段、作案次数以及是否对儿童造成实质性伤害等等。通常而言,犯罪情节愈发严重,量刑便会相应加重。在裁决过程中,法官会全面考虑各类因素,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若您遇到了此类问题,我们强烈推荐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拐卖行为,即应立案侦查。该罪指以欺骗、引诱等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对此类犯罪应依法立案处理,保护儿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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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所谓拐卖儿童,就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就不是拐骗儿童罪,以绑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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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婶婶是被拐卖的儿童,后来长大就嫁给我叔叔,现在也做起了拐卖儿童的事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但是,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2)对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依照本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认定行为性质,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
(1)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2)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的。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几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主犯
一般而言,“收买”行为往往表现为家庭甚至家族行为,参与的人数多,如果均以犯罪论处,显然打击面过宽。所以,对于参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的精神和本罪的具体特点,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必须是行为人已经将被拐卖妇女、儿童收买,即行为人已经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得了妇女、儿童。如果行为人意图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但由于讨价还价使发“交易”没有成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买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则对行为人不宜以犯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未遂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如果对这种未遂行为定罪处罚,难免会造成打击面过宽,不利于对群众进行教育。
本罪与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的人由于婚姻问题难以解决,托请他人到外地给自己介绍对象,有的想收养子女,托请他人介绍别人愿出养的儿童,事成之后出于感谢给介绍人一定财物,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是:
1、主观要件不同。该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被收买人是或可能是被拐卖而来,而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明知被收买人是或可能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否则,行为性质就不再是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对给付财物的性质认识也不同,如系收买妇女、儿童,收买人是认为自己在付被收买人的身价。如系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人认为自己是在给付酬谢费。
2、接受财物的人不同。该罪接受财物的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如接受财物的人行为性质定不上是拐卖妇女、儿童,则给付财物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接受财物的人一般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说“一般不是”是因特殊情况下接受财物者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但给付财物人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如给付财物者主观上不明知妇女、儿童是被拐卖而来,或者儿童是从其亲生父母处领养(其亲生父母是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
3、妇女、儿童的来源不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妇女、儿童来源是被拐卖、收买而来的。而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妇女的来源是妇女本人自愿外嫁,儿童来源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送养。
4、财物的数额不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财物是被收买人的身价,其数额随妇女、儿童本身素质、供求关系变化和双方讨价还价而定,介绍婚姻、收养儿童所给付财物对介绍人的酬谢,数额一般比前者少,而且给付财物的对象既有介绍人,也有妇女、儿童的亲属。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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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身心健康,而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二)客观方面不同。拐骗儿童罪表现为采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客观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
(三)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儿童罪则主要是以出卖为目的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刑法规定犯拐骗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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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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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方面不同。拐骗儿童罪表现为采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客观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
(三)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儿童罪则主要是以出卖为目的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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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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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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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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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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