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除了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律约束并不必定代表司法机构已放弃对其提出公诉指控。事实上,取保候审这类刑事程序中的强制性预设措施,其终止实施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首先,这可能源自于被追诉人的相关案件在经过深入调查之后,被认定为无需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也有可能是由于司法机关已经采取了其他更为适当的强制措施来替代原先的取保候审。然而,不起诉则是由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所做出的决定,这个决定的核心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不足以判处刑罚。因此,解除取保候审与不起诉之间并无必然的等价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