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是否涵盖了电动车的问题,需要根据特定情形进行判断。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电动车确实可能纳入该罪名的管辖范围内。举例来说,若是电动车在法律上被确认为机动车类型,并且驾驶者表现出诸如醉酒驾车、追逐竞赛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驾驶行为时,就有可能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而面临刑事追责。然而,我们不能将所有类型的电动车一概而论地归类于机动车,比如那些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制造的电动自行车通常并不会被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针对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的超标电动车,此时它们可能会被视为机动车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