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时,对于涉及到按揭房产这一类资产的离异分配裁决方案,通常需要经过严谨且全面的调查与分析后才能做最后的决定。倘若这些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购置,并且夫妻双方都有参与共同偿还贷款的义务,那么这类房产通常会被判定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获得该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则需要向其配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至于具体的补偿金额,将会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已经偿还的贷款比例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计算得出。若在婚前某一方已经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项,而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剩余的贷款还款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将首付款项判给支付首付款的一方,而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对应产生的增值部分将会被作为共同拥有并进行份额分配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