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离婚时怎么分割按揭房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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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按揭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离婚时怎么分割按揭房产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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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揭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离婚时怎么分割按揭房产

(1)婚前双方共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况属于婚前按份共有的财产,但是在分割时有所不同。因为婚前没有交清全款,所以婚前各自所交的那部分房款,属于按份共有,按比例分割。婚后则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这部分房屋价值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约定从其约定。

(2)婚前一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形式上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弥补实质公平,在分割应具体考虑,一方独享婚前所付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配。

(3)婚前双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在分割时,双方各自拥有婚前所付款部分及其增值,婚后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父母出资,婚后房产登记在另一方,离婚时房产是怎么分

一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经检索已经公布生效的多份判决书发现,大部分法院均倾向于认定该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因此婚前由父母出资,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在无特别约定或书面声明的情形下,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共有更符合立法者的初衷和社会常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三、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购房,共同还款,离婚时该怎么分

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购房,共同还款的,离婚处理方式如下: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按揭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离婚时怎么分割按揭房产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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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出资,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1、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与首付房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此时登记的房产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双方出资购买,产权证之登记一方的,离婚如何分割此种情况下,最易产生普通公众认为的不公。此种情况,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只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
3、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离婚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以上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如何分割的部分情况的解答,生活中还有很多复杂的情况,生活可比法律复杂的多,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二、父母出资,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按揭房,离婚如何分割婚前一方父母为了结婚而为子女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按揭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按揭房,离婚如何分割婚前一方父母为了子女结婚购房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分割财产。因此,如果没有约定的,离婚按揭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未偿还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分得房产的,则视为房屋产权方的个人债务。
3、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按揭房,离婚如何分割婚前父母均出资买房,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只考虑双方父母的出资额,根据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即可。共同还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未偿还完的贷款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继续偿还。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婚前购房,双方父母俱出资,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因为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就理解为双方对一方的赠与。因此,在离婚时,对房产进行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上面即是对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如何分割部分情况的解答,解答的都是大家普遍会遇到的情况,未解答的都是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所以,可以选择咨询律师。毕竟复杂的分割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轻松解决。不太复杂的情况,自行解决也是不错的选择。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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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按揭的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纠纷、财产纠纷和债务纠纷等。财产纠纷中更多的是房产纠纷,而房产纠纷中也会有很多种情况,比如贷款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离婚时的贷款房产分为婚后购房婚后贷款并还贷和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婚前贷款买房又分为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和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有还贷的情况。
如果婚后购房婚后贷款并还贷,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离婚时在扣除剩余贷款后房产归属一方,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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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样分割按揭房产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时怎样分割按揭房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一方交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形争议较大,也是现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从形式上看,既然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视为替办理按揭一方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由此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离婚时,应当将按揭住房归属有房屋产权证的一方,至于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予以返还。此为夫妻间的财产补偿请求权。以上这种观点,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也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并给法官提供了一个简便易行的判断规则。但是这种简单处理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因为房屋是特殊的商品,它会有增值,如仅返还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款项,显失公平。
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按揭房屋,如果仅按形式上的公平原则,只考虑结婚时间和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来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的。所以在分割该房屋时还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女方、儿童、弱者及无过错方等诸多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方能更接近公平、公正。
离婚时怎么分割按揭房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前一方交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形争议较大,也是现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从形式上看,既然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视为替办理按揭一方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由此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离婚时,应当将按揭住房归属有房屋产权证的一方,至于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予以返还。此为夫妻间的财产补偿请求权。以上这种观点,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也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并给法官提供了一个简便易行的判断规则。但是这种简单处理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因为房屋是特殊的商品,它会有增值,如仅返还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款项,显失公平。
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按揭房屋,如果仅按形式上的公平原则,只考虑结婚时间和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来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的。所以在分割该房屋时还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女方、儿童、弱者及无过错方等诸多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方能更接近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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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
一,产权证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房产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二,如果结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应当根据出资原则确认,具体比例按个人出资与夫妻共同出资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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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时该怎么分割按揭房产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时该怎么分割按揭房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一方交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形争议较大,也是现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从形式上看,既然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视为替办理按揭一方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由此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离婚时,应当将按揭住房归属有房屋产权证的一方,至于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予以返还。此为夫妻间的财产补偿请求权。以上这种观点,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也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并给法官提供了一个简便易行的判断规则。但是这种简单处理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因为房屋是特殊的商品,它会有增值,如仅返还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款项,显失公平。
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按揭房屋,如果仅按形式上的公平原则,只考虑结婚时间和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来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的。所以在分割该房屋时还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女方、儿童、弱者及无过错方等诸多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方能更接近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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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怎样分割按揭房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离婚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属于共同还贷,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还贷的款项为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律师认为,该房屋也应当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归根结底,婚后能取得产权证书,是因为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即便婚后是共同还贷,一方在婚前支付的款项一般都高于婚后配偶支付的款项,将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也更符合公平原则,可以避免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因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不公平现象。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应当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参与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要求给与补偿。
三、婚后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另行提讼。
四、离婚时按揭房屋增值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问题
房屋增值部分,法律上称为“孳息”,法律对该孳息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这类问题时,先要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那房屋产生的孳息就归其所有。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应归双方共有,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夫妻离婚时怎么分割按揭房产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离婚时怎么分割按揭房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离婚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属于共同还贷,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还贷的款项为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律师认为,该房屋也应当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归根结底,婚后能取得产权证书,是因为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即便婚后是共同还贷,一方在婚前支付的款项一般都高于婚后配偶支付的款项,将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也更符合公平原则,可以避免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因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不公平现象。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应当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参与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要求给与补偿。
三、婚后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另行提讼。
四、离婚时按揭房屋增值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问题
房屋增值部分,法律上称为“孳息”,法律对该孳息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这类问题时,先要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那房屋产生的孳息就归其所有。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应归双方共有,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离婚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属于共同还贷,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还贷的款项为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律师认为,该房屋也应当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归根结底,婚后能取得产权证书,是因为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即便婚后是共同还贷,一方在婚前支付的款项一般都高于婚后配偶支付的款项,将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也更符合公平原则,可以避免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因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不公平现象。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应当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参与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要求给与补偿。
三、婚后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另行提讼。
四、离婚时按揭房屋增值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问题
房屋增值部分,法律上称为“孳息”,法律对该孳息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这类问题时,先要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那房屋产生的孳息就归其所有。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应归双方共有,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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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产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
离婚时,应当将按揭住房归属有房屋产权证的一方,至于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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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一方交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形争议较大,也是现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从形式上看,既然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视为替办理按揭一方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由此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离婚时,应当将按揭住房归属有房屋产权证的一方,至于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予以返还。此为夫妻间的财产补偿请求权。以上这种观点,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也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并给法官提供了一个简便易行的判断规则。但是这种简单处理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因为房屋是特殊的商品,它会有增值,如仅返还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款项,显失公平。
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按揭房屋,如果仅按形式上的公平原则,只考虑结婚时间和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来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的。所以在分割该房屋时还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女方、儿童、弱者及无过错方等诸多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方能更接近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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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揭的房屋该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最后,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屋的处理。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屋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此是个人财产。
3、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房屋。
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房产所有权者,要支付共同还贷的一半给另一方,并同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房屋的分割。
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大部份家庭财产都是这种情况,在司法操作审判实践中,有可能认为只要是房产证在婚后下达的,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这是不公平的。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毕竟,婚前一方已通过银行将所有房款付清,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这类情形原则上也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按揭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5、一方婚前以按揭还贷方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处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拿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有异议的一方另行向。
6、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就已在一方名下(承租公房),离婚时,另一方有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为其名下承租的,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一个单位的,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婚后共同偿还借款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只要公房使用权是在婚后一方取得的,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赶上了拆迁,而又调换了公房,新公房的权益就是两个人的了。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原则上分割时双方均有权承租该房屋。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两个人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承租权;
总结上述各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该公房,那就要具体考虑双方住房困难情况,收入情况,子女由哪一方监护抚养,承租公房产权人意见等各种因素来综合考虑,而且拿到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解决对方的住房困难。特殊情形下,还可判决公房由一方承租,同时给予对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7、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处理。
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实践中在离婚时,一方常常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认可,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当然主张一方如果有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也可认定为对出资父母的债务。
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按揭房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按揭房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前一方交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形争议较大,也是现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从形式上看,既然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视为替办理按揭一方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由此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离婚时,应当将按揭住房归属有房屋产权证的一方,至于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予以返还。此为夫妻间的财产补偿请求权。以上这种观点,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也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并给法官提供了一个简便易行的判断规则。但是这种简单处理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因为房屋是特殊的商品,它会有增值,如仅返还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款项,显失公平。
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按揭房屋,如果仅按形式上的公平原则,只考虑结婚时间和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来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的。所以在分割该房屋时还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女方、儿童、弱者及无过错方等诸多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方能更接近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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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后按揭房产怎么分割
现在按揭买房的贷款年限都比较长,所以就容易出现在房贷都还没还清的情况下夫妻就离婚了。这个时候其实也需要同时对按揭房作出分割处理,不过在分割之前,有必要先认定一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所有,如果是一方的房产,那么离婚的时候就不能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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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时按揭的房屋要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最后,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屋的处理。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屋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此是个人财产。
3、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房屋。
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房产所有权者,要支付共同还贷的一半给另一方,并同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房屋的分割。
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大部份家庭财产都是这种情况,在司法操作审判实践中,有可能认为只要是房产证在婚后下达的,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这是不公平的。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毕竟,婚前一方已通过银行将所有房款付清,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这类情形原则上也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按揭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5、一方婚前以按揭还贷方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处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拿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有异议的一方另行向。
6、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就已在一方名下(承租公房),离婚时,另一方有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为其名下承租的,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一个单位的,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婚后共同偿还借款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只要公房使用权是在婚后一方取得的,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赶上了拆迁,而又调换了公房,新公房的权益就是两个人的了。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原则上分割时双方均有权承租该房屋。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两个人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承租权;
总结上述各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该公房,那就要具体考虑双方住房困难情况,收入情况,子女由哪一方监护抚养,承租公房产权人意见等各种因素来综合考虑,而且拿到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解决对方的住房困难。特殊情形下,还可判决公房由一方承租,同时给予对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7、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处理。
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实践中在离婚时,一方常常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认可,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当然主张一方如果有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也可认定为对出资父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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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该怎么分割按揭房产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房产证是婚前取得的,所以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对配偶参与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但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
3、夫妻一方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屋产权证也在婚后获得。
在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该房屋的财产权益,而取得房产证也是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及后续付款行为所致,该房产应属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另一方有权就该部分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进行财产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4、对于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的处理
根据《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二)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5、房屋产权证登记有第三人的名字的处理问题
如果房产中有子女或父母的名字,一般不会追加第三人追加,司法实践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受理,告之当事人另案。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案中止审理,告之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按揭买房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离婚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属于共同还贷,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还贷的款项为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律师认为,该房屋也应当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归根结底,婚后能取得产权证书,是因为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即便婚后是共同还贷,一方在婚前支付的款项一般都高于婚后配偶支付的款项,将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也更符合公平原则,可以避免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因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不公平现象。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应当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参与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要求给与补偿。
三、婚后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另行提讼。
四、离婚时按揭房屋增值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问题
房屋增值部分,法律上称为“孳息”,法律对该孳息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这类问题时,先要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那房屋产生的孳息就归其所有。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应归双方共有,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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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揭房产分割是怎样的
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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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的思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的思考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按揭购房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房屋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当夫妻之间的关系开始破裂并最终走向离婚时,对于按揭房屋分割的争议较大,由于法律对这一现象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往往会有不同的结果。本文拟从离婚诉讼中就按揭房屋的处理作如下探讨。
一、约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归属有约定且约定明确,离婚时,即使双方对按揭房屋的处理有异议,只要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处理这类按揭房屋都较容易,直接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即可,约定房屋是个人财产就归个人所有,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归夫妻共同所有。
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归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参与清偿贷款,这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处理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还贷款是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约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实际没有出资或出资很少,也不影响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二、未约定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对此房屋如何进行分割?
对于一方以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实际上一方已经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一方所有,因按揭行为而与银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无疑的,同理,对银行所欠的债务,则可以视为是一种个人债务。对于在婚后还贷的情况,不论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实际上可以视为是对一方的个人债务进行返还。因此,如果因为离婚另一方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另一方只能得到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银行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可以经过一个时间后升值,对升值部分的分割,由于房屋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前,其升值虽然是发生在婚后,但是不属于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从升值部分是否为收益来考虑的,因此,对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无权取得的。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以上的房屋,那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公民拥有一套房屋是生存的需要,而拥有两套房屋则应当视为一种投资了。对于另一套房屋的升值部分应当作为一种收益,也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等,则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内的一种投入,应当由房屋取得人对另一方支付装修款的另一半。
(二)婚前共同出资首付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婚后支付按揭款的房屋如何处理?
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并取得房产证,双方共同出资,并且在房产证上也注明房产所有人为双方,婚后,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的财产返还按揭款,这套房屋应当为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分割时,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其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各方则对该共有财产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情侣在婚前购买房屋时,是不会对购置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的,那么在进行分割时,如果不能举出证据,也就只能视为共同共有。
对于具体的分割方式,
1、如果按揭款已完全还清,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对于房屋分割的规定来执行。
2、如果按揭款没有完全还清,如果贷款人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应当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3、如果双方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此种情况出现后如何来进行处理,均笔者了解,各地的实际做法有所不同。有的认为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名义办理了抵押按揭手续,直接将房屋处理归非贷款方所有,则势必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很可能会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降低为由,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而引起纠纷。故对该房屋不作出处理;有的则认为另一方的请求合法,则直接支持这一请求;也有的对这一请求不予支持。笔者认为,鉴于在按揭行为中涉及到第三人,也就是银行,如果在对一方所有权进行确定的同时,应当对今后按揭款的承担进行确定。银行进行按揭的行为,有着相应的人身依附性,其贷款行为只是针对相应的人。在此种情况下,笔者斗胆提出另一种方案:对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主张所有权一方与银行进行房屋按揭的变更,也就是进行转按揭。如果不能对房屋进行转按揭,则应当从保护善意第三人银行的角度,只能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还贷人所有,然后直接确定由还贷人对银行还贷。这一种方案实际上是对另一方能力的许可,但同时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
4、如果贷款人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征循另一方的意见,如果愿意取得房屋并能够进行转按揭,则房屋所有权由另一方取得;而如果同样不愿意主张所有权或不能进行转按揭,则将该房屋进行拍卖并平均分割拍卖款。
(三)婚后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并取得房产证,以一方财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还款,如何进行分割?
对于此种情况是比较好认定房屋的性质,也就是说不论是登记在哪个人的名下,均应当视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涉及到是清按揭款的情形下,其分割的方式可以按照本文中的第二种情况来进行分割。其中要把握一个是涉及到保护善意第三人即银行的利益,另一个就是有利于实际使用和分割的原则来进行,同时,对于其中的增值部分,也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四)婚后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一方有证据证明以个人财产进行还款,如果进行分割?
对于此种情况,首先应当明确对于个人财产的性质。婚姻法对个人财产进行了相应的界定。根据以前的规定,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达到一定的年限后即进行了转化。但是新的规定中,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采用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其他的原因进行转化。这样,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是以个人财产返还房屋的按揭款,则在进行分割时,应当对该笔款仍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由一方个人取得。
另外,在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时,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情况,如在离婚时房产证还没有取得、父母出资等,对于这些情况,最高人民对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均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对此不再详述。
在离婚诉讼中,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涉及到按揭房的分割争议应当是越来越多了,而如何处理好这一争议,将是法律实务应当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的一些观点不免有些不偏颇或缪论,只希望能抛砖引玉,寄希能有一个更加明确解决方式。
三、如何保障按揭房屋中银行的利益
认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不需要变更房屋权属,也不存在变更还贷债务人。对银行来讲,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银行对其资信了解,其还贷风险银行是可以预见的,离婚后,原则上不会影响银行利益。
另一种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处理房屋归非贷款方所有、由该方履行还贷义务,这直接涉及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但实践中银行却几乎没有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债务人也不会主动要求债权人参加诉讼。笔者曾向几家银行信贷科工作人员了解银行对此问题的意见,均表示变更按揭合同债务人应征得银行的同意,但实际上是银行看到新债务人拿着的离婚判决书到银行要求办理转按揭手续时,银行才知道生效判决书变更了其债务人。由于银行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对变更后的债务人资信不了解,担心会有还贷风险,或是认为变更后的债务人不具备银行发放贷款的条件,往往就不愿意配合办理转按揭手续。故没有参加诉讼并非是银行不愿意,也不是银行不关心其权益,而是根本不知道其债务人正经历离婚诉讼。
银行若知道其债务人正经历离婚诉讼,如何行使其债权人的权利呢?因按揭贷款的用途是支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也是按揭贷款担保合同抵押物,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造成抵押物归宿及抵押权的变化,将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故银行对离婚纠纷中处理的按揭房屋,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法上的请求权,银行符合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
从程序上来讲,如何保障银行的利益呢?为了使银行能更好的配合新的债务人办理转按揭手续,同时保护债权人及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使新的债务人能够很好的履行还贷义务,建议凡涉及对未还完贷款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按揭房屋的处理时,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该通知银行,告知其债务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可能会涉及到处理按揭房屋,银行可以选择以有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以债权人的身份表示是否同意变更债务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只处理离婚纠纷。对于前者,银行可充分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其知悉并认可了对其抵押物的处理,需要办理转按揭手续时就没有理由予以拒绝,而债务人也明白了办理新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将是其取得房屋所有权、获得按揭贷款的附属义务,这可降低银行的还贷风险。对于后者,银行因自己放弃在离婚案件中行使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可以根据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径直判决房屋由一方所有。为了化解《婚姻法》与《合同法》在此问题上的冲突,建议立法明确银行在知道处理其债权和抵押物时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房屋归属后,银行不得再主张因债务转移没经其同意而无效。当然,即使在离婚案件中对按揭房屋权属作出了处理,对按揭贷款债务进行了分配,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仍可以向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追究还款责任,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偿还金额的,可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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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要如何分割按揭房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离婚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属于共同还贷,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还贷的款项为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律师认为,该房屋也应当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归根结底,婚后能取得产权证书,是因为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即便婚后是共同还贷,一方在婚前支付的款项一般都高于婚后配偶支付的款项,将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也更符合公平原则,可以避免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因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不公平现象。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应当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参与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要求给与补偿。
三、婚后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另行提讼。
四、离婚时按揭房屋增值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问题
房屋增值部分,法律上称为“孳息”,法律对该孳息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这类问题时,先要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那房屋产生的孳息就归其所有。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应归双方共有,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离婚时按揭的房屋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最后,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屋的处理。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屋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此是个人财产。
3、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房屋。
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房产所有权者,要支付共同还贷的一半给另一方,并同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房屋的分割。
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大部份家庭财产都是这种情况,在司法操作审判实践中,有可能认为只要是房产证在婚后下达的,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这是不公平的。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毕竟,婚前一方已通过银行将所有房款付清,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这类情形原则上也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按揭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5、一方婚前以按揭还贷方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处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拿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有异议的一方另行向。
6、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就已在一方名下(承租公房),离婚时,另一方有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为其名下承租的,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一个单位的,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婚后共同偿还借款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只要公房使用权是在婚后一方取得的,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赶上了拆迁,而又调换了公房,新公房的权益就是两个人的了。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原则上分割时双方均有权承租该房屋。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两个人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承租权;
总结上述各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该公房,那就要具体考虑双方住房困难情况,收入情况,子女由哪一方监护抚养,承租公房产权人意见等各种因素来综合考虑,而且拿到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解决对方的住房困难。特殊情形下,还可判决公房由一方承租,同时给予对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7、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处理。
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实践中在离婚时,一方常常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认可,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当然主张一方如果有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也可认定为对出资父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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