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股东侵占罪的相关立案规定,通常情况下,若侵占公司或企业财物的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则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深入调查。在此过程中,如果股东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将本该属于公司所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并且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那么便符合了法定的认定前提,也即构成了违法的侵占行为。在实际判断过程中,需要全面综合地考察被侵占的财物价值、侵占的手段以及此种类型事件对公司的具体影响等等因素。面对任何形式的股东侵占行为,我们都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快速有效地采取行动来捍卫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