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之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房屋如尚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继续保持原状其实也是可行的选择。然而,这种做法也可能带来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实际操作上的困扰。举例来说,当公众需要出售或抵押房屋等涉及到房产所有权的重要事宜时,由于相关规定仅认可所有权人能够处理该房屋,因此如果房产上仍保留前任配偶的名字,很可能会因为未经其同意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进而引起各类纷争。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裁决书中有过关于房产所有权的明确约定,未被除名的一方仍然无法擅自处理该房产。然而,从长远角度来看,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麻烦,我们还是强烈建议双方按照之前的约定,尽快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以确保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