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将公共款项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即所谓的“公款私存”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挪用资金罪。实际上,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其动机、用途以及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若行为人出于谋求个人利益之目的,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单位资金以私人名义存储,且这些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进行盈利性投资,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通常为较大),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然而,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方便单位日常运营等合乎情理的理由而实施了公款私存行为,那么一般来说,这并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