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贿罪与受贿罪在特定环境下也将可能构成共犯关系。举例来说,当行贿者及受贿者在行贿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便已存在合谋,双方均对彼此的意图和计划了然于心,并共同参与谋划、协同执行相关事宜,这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例如,双方事前商议确定行贿金额、手段以及受贿人是否需要利用职务之便来协助行贿者获取某种特定利益等等。然而,若行贿者仅为实现个人不法目的主动实施行贿行为,而受贿者则被动接受财物,且并非出于事先的预谋或安排,那么通常不会被视为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