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对贪污罪的研究表明,这类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包括了国内各级国家机构中承担公务职责的公职人员,以及接受国内各大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合资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众团体的授权与委托,以管理、运营国有资产为主要任务的相关员工。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涵盖了直接在国家机关内部从事事务处理的人员,同时也包括那些在国有独资或合资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重要岗位的人员,以及那些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合资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派遣至非国有独资或合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负责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