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是指以某种掩饰或隐瞒的方式非法转移、隐瞒或处理赃款、财产等行为。该刑种的拘留时长通常不应超过37天。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于涉嫌洗钱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时间相对简短,一般为3天,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可酌情延长1至4日。同时应注意的是,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拘留期限将有可能延长至30日之久。在这之后,检察院需在7日内就是否批准逮捕作出决定。若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继续遭受羁押;反之,若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通知之后尽快释放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