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的挪用资金罪,其严重性在于,这种违法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上。这些人会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秘密地挪用他们所服务的单位的资金,供自己本人使用或者借贷给第三者,只要数额巨大并且该行为已经超越了规定的三个月未还款期限,如果用来进行了盈利活动,或者实施了非法活动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被定性为此类犯罪。例如,假设由于诸如业务需要等复杂原因,某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经授权,私自将公司的资金用作个人股票投资,或者将其借给朋友用于开展业务,并且这种做法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金额规模以及相应的时间限制,那么他就有可能因此而触犯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