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被视为一种常见的方式,但其限度应仅限于该债务人所占有的部分。这种做法旨在确保债权人获得合法的赔偿,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未涉足债务的配偶的经济权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科学的评估并予以合理分配及处置。然而,若有证据证实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亦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由夫妻共同决定而产生的债务,那么此时便不得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