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涉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案件中,未有盈利便主动退赃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需要将因实施了帮助犯罪行为而获取的,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形式的财物、收益等等各类收入,都需要无条件地向办案机关或者其指定的账户进行返还。这一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便是当事人对于自身违法行为的深刻反思以及积极悔过的良好态度。除了能够直接证明其在法律层面上的诚实与自觉外,退回赃款还能为其减轻刑责起到重要作用。举例来说,假如被告人是通过提供协助来赚取酬劳,或者从其他渠道收到好处费的话,这些收益无论是否已经实际取得,都必须要全数退还。即便在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盈利收益,但同样可能存在着一些潜在的经济关系,或者是通过协助他人在实际上获取了某种程度的间接性回报,这样的情况也是需要全面考虑并予以退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