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未获利退赃怎么退
关于在涉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案件中,未有盈利便主动退赃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需要将因实施了帮助犯罪行为而获取的,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形式的财物、收益等等各类收入,都需要无条件地向办案机关或者其指定的账户进行返还。
这一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便是当事人对于自身违法行为的深刻反思以及积极悔过的良好态度。
除了能够直接证明其在法律层面上的诚实与自觉外,退回赃款还能为其减轻刑责起到重要作用。
举例来说,假如被告人是通过提供协助来赚取酬劳,或者从其他渠道收到好处费的话,这些收益无论是否已经实际取得,都必须要全数退还。
即便在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盈利收益,但同样可能存在着一些潜在的经济关系,或者是通过协助他人在实际上获取了某种程度的间接性回报,这样的情况也是需要全面考虑并予以退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帮信罪未获利咋样判刑
“帮信罪”或者称之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司法裁量依据主要为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同时可选择附加或者单独处罚金。
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告未取得任何违法所得,依旧需要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个人或组织在明知他人进行违反信息网络规范的犯罪活动时,仍为之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以及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援,亦或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援助,且情节较为严重者,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帮信罪”形容的是自然人或组织,明确知晓他人运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为此类犯罪实施筹备技术支撑,比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的行为,只要情节严重即构成“帮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未获利会被检察院起诉吗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帮信罪”,主要指在主观上明知他人以信息网络作为途径实施犯罪活动,而依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多项技术性的实质性支援,或是为其提供广告消费用于推广和结算等方面的实质性帮助。然而,是否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并非构成帮信罪的唯一或必要条件。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时,检察机关会全面权衡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证据的充分与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态度等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判定为构成帮信罪,即便其并未从该犯罪活动中获得任何经济收益,检察机关仍有权利依法提起诉讼。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便能够更为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涉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未盈利主动退赃时,嫌疑人要将相关直接间接收入向办案机关或指定账户返还,体现悔过,可减轻刑责。如协助赚钱或收好处费,无论是否取得都要退,即便无实际盈利,若有潜在经济关系或间接回报也需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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