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离婚事务中,若发现任何一方存在欠债情况,首要任务即为对这些债务进行类别划分,辨别其究竟是个人债务抑或是夫妻共同债务。若判定为个人债务,则应由欠债一方独自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是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该项负担。举例来说,假设其中一方因个人喜好或恶习而导致的债务,便可归类于个人债务范畴内。然而,对于那些用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债务,例如购买日常必需品等方面产生的债务,这种类型往往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