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信用卡欺诈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两个罪名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具体来说,信用卡欺诈行为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触犯了相关信用卡管理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各类欺诈活动,以此获取巨大财产利益的违法行为。然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这一犯罪概念则是特指行为人明确知道其他人正借助于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依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各种技术支持,甚至还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在大多数情况下,单独的信用卡欺诈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帮信罪,但是,如果在信用卡欺诈过程中出现了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那么就有可能同时涉及到帮信罪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