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在挪用资金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比重,其核心考量要素主要包括他们在实施挪用资金行为时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参与程度及其主观目的等方面。若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均为共谋者且积极参与其中,那么他们将面临同样的刑事指控和法律责任。然而,倘若其中一方为主导者,而另一方仅仅作为附随或是毫不知情的参与者,则主导者的责任显然更为重大。此外,挪用资金的金额规模、实际用途以及是否已归还等相关事实亦会对责任的轻重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