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承担责任一样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公司债权人援引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备案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事实,请求该股东就其未能按约定缴纳的出资份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时,那么,名义上的股东有义务承担起赔偿责任。
另外,若公司债权人借助已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这一理由,要求他们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股东如以自己仅仅是名义股东并非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抗辩,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当名义股东按照上述条款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时,人民法院也会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的效力如何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自然人作为协议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协议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协议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协议还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承担责任一样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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