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对贪污罪的定义与界定主要呈现出如下几种具体情况和形态:首先,犯罪主体是基于其所担任的特定职务便利条件,采用侵占、窃取、诈骗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共利益财产的。其次,这类罪犯通常还可能包括在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领域受托行使管理权或者经营权的人员。这些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手中的职权资源进行经济侵占活动,包括通过盗窃、诈欺乃至其他非法手段来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