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人员所获得的利润情况的陈述必须严格遵守客观真实性的原则。故意低估或少报自身的盈利状况是极其不明智且不妥当的行为,因为司法机关通常拥有各种途径和手段以进行深入细致的查证与核实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方式方法,往往需要将银行流水、账目记录乃至证人证言等各类证据加以全面考量并综合分析,以此来最终确定涉案当事人的实际盈利额度。倘若当事人故意选择少报获利,则一经发现,很有可能被视为未能如实交代事实真相,从而对其量刑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可能地提供准确无误的陈述内容,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调查工作,以便争取到从轻处罚的宝贵机会。此外,积极主动地退还违法所得亦有望对量刑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总而言之,在面临此类指控时,我们应当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对待有关获利情况的陈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