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设赌场罪所涉及的赌资认定问题,通常需结合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一般而言,在犯罪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行为的资金均可以直接认定为赌资。而对于在线网络赌博的情况,包括投注金额、赢取金额及提现额度等在内的涉赌财务支付行为皆有可能被列入赌资范畴。此外,如果案件中有明确的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与赌博活动有关的资金往来,那么这些资金亦将被视为赌资。然而,在计算赌资总额时,不仅要考虑实际收缴到的钱款,同时还应将已经查明的筹码、财物等折算成相应的货币价值纳入其中。值得强调的是,尽管不同地区在具体认定标准上可能存在细微差别,但基本原则始终是以能够证明用于赌博活动的资金数额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