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已被拘留的人员进行进一步处理时,若发现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查与审批。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涉及到复杂案件或存在严重疑点等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然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集体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考虑到其案件性质及严重性,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能会放宽至三十个自然日。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刑拘报检察院批捕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个自然日。但是,具体的审批时间还需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