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的刑事案件审判环节中,记载受审者供述内容的口供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项,并无法仅仅依靠口供的数量就为被告者做出刑罚裁决。在这样的司法程序中,审判人员必须全面地审查所有相关证据,以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这些证据必须满足确凿、充分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只有当多份口供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同时又能与其他类型的证据,例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保持一致,进而能清晰无误地证实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及确定被告者的具体犯罪行为时,审判人员才能做出最终的刑罚判决。然而,仅仅依赖口供作为唯一的证据来源,而缺乏其他证据来进行相互印证的话,同样也是不被允许的。综上所述,对被告者作出刑罚判决的关键并不在于证据的数量,而更注重于证据本身的质量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