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涉及诈骗案之案件中,被告人主动退还所骗财物无疑是其悔过、认错之具体表现,尽管受害人未给予刑事谅解书,但被告人的退赔行为亦应得到积极肯定。退赔之举不仅有利于减轻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而承受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亦有望成为法官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之时优先考量的因素。然而,刑事谅解书则系受害者表达其对被告人施以宽恕态度的书面声明,倘若具备此份谅解书,往往会为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带来更为有利之便利,然而,若无刑事谅解书的存在,却并不意味被告人无需承担退赔责任。退赔义务乃被告人对于自身犯罪行为所导致损害之一种赔偿方式,它代表了被告人对所负法律责任的自觉履行,无论有无获得受害者的刑事谅解书,退赔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