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仅凭知晓对方的微信号进行起诉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难度,然而这并不是实际上的无法实现。由于微信号本身并不足以确定被告身份的具体细节,因此在正式提起诉讼之时,法院通常会对被告的检索和定位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具体而言,为了能够将被告与其他重名者或身份高度相似者区别开来,原告必须提供详细准确的被告信息,诸如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实际居住地址等。在此情况下,如果原告能够充分利用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转账记录等一系列重要的证据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其他可用线索,从而成功识别出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如从微信实名验证信息中获取,或是通过公安机关等合法渠道进行核实),那么就有可能满足起诉所需的基本条件。总的来说,仅仅凭借微信号是无法直接启动诉讼程序的,还需进一步收集和掌握能够明确被告身份的关键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