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借贷关系中所涉及的借款协议或借据中,若未对担保条款中的保证期间作出任何明示规定或者说明不清,则通常推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共计六个月。在此时间段内,被称之为法律所规定的保证期间。但是,如债权人与各担保方已经就保证期间达成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便应当严格遵循该约定的期限。然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在保证期间之内,债权方有义务依法向担保方提出求偿请求。否则一旦此期间届满,担保人将有权拒绝继续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另外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借款协议或借据中对于还款期限的具体表述不够明确时,此时应依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作为计算保证期间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