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犯罪对象乃是“公众存款”。这里的“公众”,通俗来讲,就是那些不特定的多数人,既包含个人,也涵盖单位。而“存款”,其实就是把资金存放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此形成的那种存款形式。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当中,有这么几种常见的情况会被认定为犯罪对象。比如说,以吸收资金作为主要目的,向社会上那些不特定的对象去吸收资金,并且还承诺给予回报。还有一种情况,虽然没有向社会进行公开的宣传,但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的对象去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明知道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的人员是在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却对此不管不顾。另外,以委托理财等各种方式来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况也属于此类。
总的来说,要判断是否属于该罪的犯罪对象,最为关键的就在于资金的吸收行为是否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并且是否有承诺给予回报。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