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亲属处理事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原则上人数不超过三人,按实际必需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5.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地司法实践确定,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6.抢救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以抢救治疗期间的相关票据为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