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在受伤后的康复期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而不是以受伤时为准。
分析: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条的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这意味着伤残鉴定的时机应在受伤后的康复期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而不是在受伤时进行。这样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因伤情未稳定而导致的鉴定结果不准确。
在实际操作中,伤残鉴定的时机选择非常重要。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必要时可延长30日[[2]]。此外,鉴定时机的选择还应考虑具体的伤情和治疗情况。例如,骨折的治愈标准是骨折复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基本达到骨性愈合,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局部症状消失[[6]]。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来确定伤残鉴定的时机。例如,在【(2022)豫14民终637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伤残评定时机应遵循在合理期限内临床效果稳定、后续治疗不会明显影响伤残的等级的原则。只要在合理期限内,伤情处于稳定状态,发生后续治疗的费用仅是为了控制、稳定伤情需要,此时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进行不必要的治疗而扩大损失。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在受伤后的康复期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而不是以受伤时为准。这不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助于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