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来说说这法院联系不到当事人本人时的传票送达事儿。
就拿留置送达来说,那可真是个有意思的过程。想象一下,当事人就是那个有点“倔”的员工,拒绝接收诉讼文书。这时候,送达人就像个执着的快递小哥,邀请了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送达人得耐心地跟他们说明情况,就好像在给他们讲一个法律小故事一样。
然后,在送达回证上仔仔细细地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这可不能马虎,就跟学生写作业记日期一样重要。
最后,由送达人、见证人一起签名或者盖章,把那诉讼文书妥妥地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这就好比把重要的文件放在员工的办公桌上,让他不能忽视。
再说说公告送达,那可就更有戏剧性。当受送达人像是消失了一样,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常规方式都没办法送达时,法院就会祭出公告送达这一招。就好比在茫茫人海中发布了一个寻找当事人的“寻人启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那可就得经过整整六十日,这六十日就像是一场漫长的等待游戏。等这六十日过去后,就视为送达,就好像在说:“不管你躲到哪里,法律的通知都已经送到你面前。”
不过,咱可得记住,每种送达方式都有它自己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就像不同的游戏规则一样。可不能乱了套,得确保整个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就像一场公平的比赛一样,不能有任何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