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这只签字的保证人,可不一定就铁定是连带责任保证。就好比说,有个员工找银行贷款,让另一个员工去做保证人。这保证,它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类型。要是在保证合同里清清楚楚地写明了是连带责任保证,那这事儿就很明了,该承担的责任就按连带责任来。要是合同里对保证方式没个准话,模模糊糊的,那也得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去承担责任。
可要是没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仅仅只是签了个字,一般情况下就会被认定为是连带责任保证。就好像这个员工签了字之后,银行就觉得他要对贷款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但要是有其他一些证据,比如说他们私下里有签过什么协议,能有力地证明双方当初约定的是一般保证,那这时候就得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比如说,他们在签保证字之前,有口头约定过,只有在银行真的追不回贷款的时候,这个保证人才能去还钱,那这就属于一般保证。
所以说,判断签字的保证人到底要承担哪种保证责任,那可得好好综合各种证据,把具体的约定情况都考虑清楚,可不能简简单单就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