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别小瞧了这“二年内三次盗窃”。就好比有个员工,他第一次偷偷摸摸地在公司财务室拿了个小物件,这就算是第一次盗窃行为,从这一天开始计时。过了一段时间,他又在另一个地方,以同样偷偷摸摸的方式拿了点东西,这就是第二次。等到又过了些日子,他又在别的地方干起了这偷偷拿东西的勾当,这就凑成三次。
这里说的“二年内”,那可不能含糊,就像一根紧箍咒,把这三次盗窃行为牢牢地箍在两年的时间范围里。哪怕每次偷的东西价值都不高,就像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似的,但只要有三次这样的行为,那可就构成盗窃罪。
那怎么判断是不是“盗窃”?这就好比一个人心里藏着个小算盘,明明知道这东西不是自己的,却还是忍不住要偷偷把它弄到手,这就是主观故意。而客观上,就是那种偷偷摸摸、神不知鬼不觉地把公私财物弄走的行为,就跟小偷偷东西似的。
在司法实践中,那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能认定多次盗窃的。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盗窃的时间,是白天还是晚上,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地点,是在繁华的商业区还是偏僻的小巷子;手段,是用工具撬锁还是顺手牵羊;对象,是贵重的珠宝还是普通的生活用品;财物价值,虽然每次可能都不高,但加起来可就不少。这方方面面都得考虑到,才能准确地认定是否构成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