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可不是仅仅看分居时间或者不管孩子的时长就能确定的。你想想看,就好比有个员工,他和家人分居后,就对自己年幼的孩子完全不管不顾了。孩子可能因为没人照顾,整天饥一顿饱一顿的,身体消瘦得厉害,这就属于致使孩子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孩子不小心生了一场大病,需要父母悉心照料,可这个员工却因为分居就不管了,导致孩子的病情得不到及时治疗,生命健康受到了严重威胁,这就很可能构成遗弃罪了。
再比如说另一个当事人,他分居后虽然也有给孩子一些生活费,但却从来不去看望孩子,也不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孩子在孤独和无助中长大,心理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这种不管不顾的具体表现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而且,对于“长期”和“情节恶劣”的认定,真的不能简单地用一个固定的时间标准来衡量。像有的孩子才刚出生没多久,父母哪怕只分居了几个月就不管了,那对孩子来说也是极其严重的伤害;而有的孩子已经十几岁了,相对来说独立能力强一些,父母分居一年左右不管不顾,可能在情节恶劣程度上就会有所不同。所以,是否构成遗弃罪,必须得根据每一个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细致的判断,可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