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那可是有着明确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那可是保证责任的“存活期限”。就好比说,主债务就像是一个大舞台,债务履行期限就是规定的演出时间,而保证期间,就像是给保证人安排的一个特殊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里,保证人得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那可是可以自由约定这个保证期间的。不过,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还早,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那就相当于没约定。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模模糊糊的,那保证期间就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往后推六个月。
要是咱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限是三年,而且这个约定,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那些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就好像给保证人套上了一个三年的“保护罩”。在这三年的时间里,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那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可以免除,就跟这个“保护罩”失效了一样。比如说,员工向公司借了钱,让朋友做保证人并约定了三年的保证期限,结果三年过去了,债权人都没去找保证人要还钱,那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还钱的责任。这就是我国法律框架下关于保证人保证期限的规定,可不能随便乱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