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确定管辖权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意味着通常是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管辖案件。要是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要是侵权行为地包含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那么侵权行为地的法院也拥有管辖权。比如说,伤害行为发生的那个场所,或者是损害结果显现的地方,这些地方的法院都可以受理案件。
另外,因为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而请求损害赔偿并提起诉讼的话,是由事故发生地,或者是车辆、船舶最先到达的地方,以及航空器最先降落的地方,还有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管辖的。
总之,确定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权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案情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准确地确定管辖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