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树木罪的认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要点。
其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此罪。
其二,从主观方面来看,表现为故意,并且有着非法占有这些树木的目的。
在客观方面,必须是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没有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擅自去砍伐国家的、集体的,或者是他人所有的,又或者是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以及其他林木。
从数量角度来讲,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标准是以二至五立方米为起点,或者是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
另外,要是存在多次盗伐,即使被教育后仍不悔改,还有盗伐、毁坏珍稀树木等这些情况,处罚就会更重。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区分盗伐与滥伐。滥伐指的是虽然取得了许可证,但是却违反了规定进行采伐。